2013年7月2日 星期二

踐踏法律 濫押土國色男(錢建榮) 讀後隨筆

錢法官此文寫得好

1.當法官就應該要有擔當,

如果不能抵擋不理性鄉民的攻擊和批評,

隨鄉民意見起舞,隨波逐流,

只是一昧想討好民眾,沒有自己對法律的確信和堅持,

我們還要法院、要法官做什麼?



2.偵查秘密不公開,

似乎都是玩假的,

媒體總會知道偵查中得到的資料和訊息,

但有誰認真追查洩密來源?

倘若辦到院方、檢方或警方洩密,

該怎麼辦下去呢?

3.新聞媒體寫的、報的、現場模擬的,真真假假,假假真真,

反正被告被羈押了,落井下石、加油添醋、道聽途說,將來也不會怎樣,

只要能衝高收視率,只要能對上級交差就好,

是否遵守新聞倫理,似乎也不是那麼重要了,

就算將來被告被判決無罪,

那些子虛烏有、道聽途說的新聞或傳聞,又有誰會去追究?


引用文章連結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626/35107966/%E8%B8%90%E8%B8%8F%E6%B3%95%E5%BE%8B%E6%BF%AB%E6%8A%BC%E5%9C%9F%E5%9C%8B%E8%89%B2%E7%94%B7%EF%BC%88%E9%8C%A2%E5%BB%BA%E6%A6%AE%EF%BC%89

踐踏法律 濫押土國色男(錢建榮)
蘋果日報2013年06月26日    更多專欄文章

法院預防性羈押土耳其淫郎王凱傑,遭人詬病。資料照片
遭檢察官指控強制性侵女子的外籍男子被告王凱傑,經台北地院第二次召開羈押庭,認定有檢察官所指反覆實施強制性侵罪嫌之預防性羈押事由,裁定羈押。
高等法院不去審究司法警察執行拘提被告,憑什麼搜索被告電腦、手機;也不要求檢察官證明在場女子或性交影像檔中之29位女子是否均屬違反意願與被告性交,反而指責地院「並未就性交之影像檔案逐一訊問被告使之回答」。

被理盲的鄉民綁架
甚且撤銷發回的裁定竟出現如下令人「經典」的理由:「審之被告與A女、A1發生性行為之過程觀之,被告與女子見面、認識之目的,似僅意在與對方發生性交行為,並非以培養感情為目的,且就A女之事例(全然陌生到見面僅10分鐘),其與女子見面旋以性交之目的而施以親吻、撫摸及性交行為之情形觀之,難謂被告無反覆對其甫見面、認識之女子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男女交往不能僅為了性交?只准以培養感情為目的?天啊!這個國家還有什麼管不到的?依據高等法院裁定理由,只願「一夜情」的男女要小心了!立法院還沒對酒駕行為規定預防性羈押,法院倒是先對著你們來!至於培養感情的目的無非是為了日後的多次性交,我就不知道高院是否也要作為羈押的事由。
預防性羈押超出一般羈押僅為保全證據之制度目的,尤其我國不分重輕罪嫌的寬濫事由,早為人詬病。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宣告只有重罪嫌疑,不論是否有虞逃或滅證事由就可將人羈押的法律,違反無罪推定與比例原則。
預防性羈押是更得寸進尺的以根本還未定罪,受無罪推定保障的嫌疑行為,「推測」行為人未來會再犯相同罪行。其違憲印記更為明顯。
法官應思考的是如何限縮適用,以維護合憲秩序,這樣的撤銷發回理由卻是變本加厲地要求法官擴張操作本條?更別說以被告「意在與對方發生性交行為」的性道德標準,作為預防性羈押之判斷標準。除了被理盲濫情的鄉民「綁架」外,我想不出法院為何要這樣踐踏自己的法律專業與保障人權的功能。

法院論罪應更謹慎
至於檢警無視偵查不公開於無物,將偵訊全程內容透露給媒體,清楚描述被告的性器官尺寸、29段性愛光碟的細節等作為,仍如以往不受任何機關追究責任,真不知司法院與法務部每次開會在討論什麼?
隨著案情的曝光,可想而知女子為保留自己的「名節」,縱使爭先恐後出面指控被告違反其等意願性交,亦不足為奇。檢察官、法院以案情曝光後始浮現的「被害人」指證,作為羈押的證據,甚或日後起訴或論罪的依據,自更應謹慎才是。

作者為桃園地方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