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6日 星期六

關於酒駕強制抽血

關於酒駕的議題,以及是否可以強制抽血,最近新聞鬧的沸沸揚揚。
1026月,修正刑法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樣的修正,不僅提高酒駕的標準,也將肇事致死致重傷的刑度提高。這樣的修正,無非是為了因應社會輿論的壓力,但這樣的修正是否正確,是否違反刑法理論,招致學界的批評。畢竟一般過失致死罪,刑度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何酒駕肇事竟要提高到三年以上?且本罪為抽象危險犯,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是否即當然為不能安全駕駛?這部分就讓學者去探討吧。

以前在軍事法院地檢署擔任預官時,參與過幾次相驗酒駕肇事的案件
有的是肇事者自己騎乘機車死亡,有的是酒駕肇事撞死別人
無論如何,
都是相當悲慘的悲劇
死的是自己,傷心的卻是在殯儀館看著冰冷屍體的家人
好不容易養那麼大的兒子,卻因為喝了酒而去了另一個世界
處理的案件中,最有印象的莫過於在多年前,有某位士官在凌晨酒後駕車去找他女友,途中撞死一位要去巡田水的老農,老農當場死亡,腳斷掉飛到稻田裡,擋風玻璃凹了個大洞,擋風玻璃和副駕駛座都是血,車上也沾黏肉屑。他慌張地將屍體搬到路邊,並打電話報警,然後開車去找他女友,在他女友勸說下,他開車載著女友回到現場向警方自首。之後雖然他的家人賣掉土地賠償老農家人,但軍事法院還是判決他去坐牢。事隔多年,我不知道他後來如何。但我相信,他已經為酒駕付出很大的代價。
我想,沒有人會贊成或喜歡酒醉駕車,畢竟酒醉駕車,害人害己,可能會造成無法挽回的悲劇。但是,也不能為了防止酒醉駕車,無限上綱,容許警察侵害人民的隱私權而強制抽血或禁止販賣酒類。重點是,判斷酒醉駕車不能安全駕駛的標準在哪裡?這樣的標準能否說服人,如何以其他侵害最小的手段防止酒醉駕車?而不是在網路上以情緒性的謾罵和指摘攻擊主張反對強制抽血者。
--------------------------------------------分隔線

無令狀強制抽血 侵犯隱私權
中國時報 李劍非/律師、哈佛大學法律碩士 20130705 05:40
小字型中字型大字型
近日輿論討論拒絕酒測被強制抽血是否侵害人權,此一問題的回答應是:對於拒絕酒測之駕駛人於欠缺令狀及個案例外之情形下強制抽血,侵害人民之隱私權。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今年四月甫做出之Missouri v. McNeely乙案,精確地回答了這個問題。該案被告McNeely因超速被警察要求停車臨檢,其因拒絕酒測而被警察逮捕,該警察未聲請搜索令狀即予以強制抽血。McNeely認為未經令狀許可之強制抽血違憲,因而進行訴訟,聯邦最高法院判決McNeely勝訴。

強制抽血屬於人體侵入性措施,血液中可測得DNA,政府等同直接取得人體隱私資訊。

我國司法院大法官第六三號解釋已明揭,人民對於個人隱私資料是否揭露之決定,屬於憲法資訊隱私權保障之範疇,應受保障。指紋於該號解釋中都已被承認為「重要之個人隱私資訊」,血液當猶有過之。

酒駕可惡,但為打擊酒駕應循更直接有效而影響其他一般駕駛人較小之其他手段。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強制抽血僅需檢察官而非法官許可,保護隱私權之程度絕不能謂已超越美國;可確定的是,政府欲提案修法使警察可越過檢察官之審核直接強制抽血,將屬於人權退步,卻不必然有助防止酒駕之立法。


文章出處網址:

------------------------------------------------------------------------------------------------------
酒駕強制抽血 政院:恐侵犯人權

中國時報 李明賢/台北報導 2013年07月05日 05:40
小字型中字型大字型
為遏阻酒駕,交通部擬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將拒絕酒測者強制抽血,政務委員楊秋興昨主持審查會,認為此舉有侵犯人權疑慮,請交通部再研議,會中並未達成共識。

警政署先前已就民眾拒絕酒測擬訂一套SOP,遇拒絕酒測者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罰九萬元並吊銷駕照三年、移置保管車輛,再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將駕駛依現行犯當場逮捕帶回派出所,並視情節嚴重性決定是否上手銬。

交通部隨後也提出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修正草案,取消現行需有「肇事」事實,才能強制對拒絕酒測民眾採樣及測試檢定的條件。

根據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酒測,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的採樣及測試檢定。

換言之,交通部修改道交條例拿掉「肇事」二字,意即所有汽車駕駛人若拒絕酒測,就可以強制移由醫院抽血檢查有無酒駕。


楊秋興表示,行政院法規會擔心此舉有侵犯人權疑慮,他請交通部再研議,會中並未就此達成共識,將擇期再審。

文章出處網址: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E9%85%92%E9%A7%95%E5%BC%B7%E5%88%B6%E6%8A%BD%E8%A1%80-%E6%94%BF%E9%99%A2%EF%BC%9A%E6%81%90%E4%BE%B5%E7%8A%AF%E4%BA%BA%E6%AC%8A-20130705000884-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