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7日 星期一

抵押權擔保債權之範圍是否包括法定遲延利息?

最高法院 102 年度第 13 次民事庭會議
主旨:最高法院民國102827102年度第1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加註民事判例1則。
判例加註1則:
七十三年台抗字第二三九號判例要旨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範圍,應包括遲延利息在內,且不以登記為必要。
相關法條:民法第八百六十一條。
決議:本則判例加註「所謂遲延利息,依民國十八年民法第八百六十一條立法意旨之說明及判例之案例事實,係指法定遲延利息。」。

因此,依照最高法院102年度1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抵押權擔保債權之範圍是包括法定遲延利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