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考試的過程不順利,在大學畢業那年沒有應屆考上律師或司法官,研究所念了四年,直到研究所畢業那年才考上,但我一直告訴自己:這是上天給我的考驗,也許我的努力不夠,也許上天覺得我現在的程度還不能幫助別人,所以要我再接再厲。在準備律師考試期間,我每天七點就到圖書館坐下,直到晚上十點,耳邊響起費玉清的晚安曲時,才收拾行囊回家。因為看到講授海商法的楊仁壽法官(後來擔任最高法院院長),對於民法的條文可以倒背如流,所以我每天背50條法條,並且和同學比賽,雖然這是死方法、笨方法,但我相信,世界上沒有投機取巧的方法,如果連有這條法條都不知道,法條的內容都講不出來,又要如何跟別人打仗呢?擔任受雇律師期間,全事務所都是台大法研所畢業的律師,只有我一個人不是,為了手上的案件,工作常常加班到半夜一、兩點才騎著機車回家,假日也要工作,也甘之如飴。
從事實務工作十一年以來,一般民刑事案件,諸如離婚、監護權、通姦、繼承、車禍、竊盜、詐欺、殺人、保險、票據、房屋漏水、海砂屋、凶宅、返還借款等,幾乎都做過,也做過很多件社會矚目案件。兄弟鬩牆,爭奪遺產,夫妻反目成仇,為爭取監護權互相數落對方不是,職災勞工死亡、殘廢,家屬傷痛欲絕,經歷這些人事百態,感觸良多,從中學到許多,也為自己的際遇感到感謝和幸運。
曾有位前輩對他兒子說:爸爸都幫壞人辯護。我認為,這個世界上,沒辦法像故書書那樣二分法,將好人壞人好人一刀兩斷。每個人都有優缺點,都有善惡的一面,判斷好人壞人,應該是神的工作。律師做的,是依證據、依法律做攻擊防禦,幫當事人爭取權益,若律師一開始就認定是幫壞人辯護,不僅對不起委任的當事人,也是對自己的職業、角色有所混淆,若真的有疑慮,大可不要接受委任。
就像一般人誤會商人唯利是圖一般,律師也常遭到誤解,誤以為律師只會教導當事人如何鑽法律漏洞,顛倒是非黑白。事實上,法律這一行是一連串永無止境的考試,打分數的是法官、檢察官、當事人。律師不是魔術師,在法庭上胡言亂語、指鹿為馬,只會被法官、檢察官或對造律師看不起而已。每一個被告,不論他是否有罪、討人喜歡或貧富貴賤,都應該得到積極的辯護。真正令人不齒的,不是有錢人得到積極的辯護,而是窮人得不到這樣的辯護。在否定或剝奪他人的重要權利前,必須讓他們享有得到律師為其辯護的權利。最危險的意識型態,莫過於那些相信不需經過任何程序,就可以找到真相的人。那些把女巫燒死和進行宗教審判的人,也深信他們是在服務更廣大人群的福祉,以及創造出更人性而正義的社會,不是嗎?
作為一位律師,最重要的使命和任務,是在合法的情況下維護當事人的最佳利益(例如:依照律師法和律師倫理規範,不得矇騙法院或提出偽造變造的證據),所謂的最佳利益,不一定是無罪,而是要綜合全部的事證判斷,某次我接到一個案件,警方在高速公路的收費站將被告駕駛的汽車攔停,並在被告車上發現槍枝子彈,但被告的車並無異狀,我合理懷疑警方有線報卻不依正常程序申請搜索票,我挑戰警方違法搜索並聲請警察到庭交互詰問,但法院明顯要採信警方的證述,不認為是合法搜索,對於我聲請調查的其他證據都以無必要而拒絕,畢竟在現實上,就算法院明知槍枝子彈是警方違法搜索而來,法院也無法將槍枝子彈視而不見,我對被告分析情勢後,被告改稱認罪,法官問我:被告認罪了,大律師你還有什麼答辯,我當庭表示:被告認罪是對於事實認罪,本於辯護人的職責,我還是要維護他法律上的權利,若默許警方故意違反法律違法搜索,破壞正當法律程序,法律豈不成為具文,所以請法院排除該等違法搜索扣押的證物。當時法官只對我笑了一笑,後來該案法院仍判決被告有罪,只是刑度上減輕許多。現在想想,當時的我會這樣說話,應該是初生之犢不畏虎吧!
做一個律師,其實賺不了什麼大錢,只能溫飽或比一般人過得好一點而已,無法大富大貴,卻要為當事人絞盡腦汁,禪精竭慮,時時刻刻要跟對造律師鬥智,並承受當事人的焦慮、壓力和痛苦,即時假日亦然,畢竟我們做的,除了公平正義外,也都涉及當事人的身家性命或自由、財產。
做律師最快樂的事,就是得到當事人的肯定。曾經有位無辜且沒錢的當事人涉及三年以上的重罪,我幫他打到無罪確定後,當事人夫婦握著我的手告訴我說:我是上帝派給他們的天使,他們會為我祈禱。說真的,當時內心好溫暖、好感動,這是金錢換不到的。又有一次,幫當事人提告,對方與我們和解後,當著我當事人的面說:我應該請你當我們的律師的,之後甚至委任我擔任法律顧問,這件事除了讓我開心外,也讓我有點小驕傲。
當律師最難過的,是明知當事人無罪,卻被判處有罪,雖然案件輸贏的關鍵,不是證據,不是法官、檢察官、律師,也不是當事人自己的陳述,而是運氣,但在這種情況下,我還是會懷疑,是否因為努力不夠而無法說服法院。印象最深的,是鼎鼎有名的陸正案,該案主嫌邱和順從民國77年羈押到現在,監察院對該案做出三次調查報告彈劾,指出該案疑點很多,建議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當時訊問的警方因違法刑求,多人被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而國際特赦組織也將該案列入重點救援案件。我太太曾說,我自從參與該案的救援後,每天都很焦慮,每天都在碎碎念,在邱和順被判決死刑定讞那天,我更是覺得法院瘋了,所以我投身司法改革行列,希望有一天,我可以說:案件輸贏的關鍵不是運氣,而是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