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律師,有人跟我借錢200萬,他有簽發一張面額200萬的本票給我,但是到期他只有
還我30萬而已。
於是我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法院准許了。
結果債務人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他只有積欠170萬。
請問這樣我會構成誣告罪嗎?
答案是不會的。
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
之證據者,亦同。」
也就是說,必須是明知不實,而向警察或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才有可能會該當誣告罪。
結論是,如果只是提起民事訴訟,是不會構成誣告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