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1日 星期六

人生有多難,再審就有多難




這是我第二個參與再審成功的案件
義務律師團有詹義豪律師、黃明展律師及我
人生有多難,再審就有多難
大學法律系學習刑事訴訟法的時候
教科書就寫著再審、非常上訴是判決確定後的特別救濟程序
現行的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開啟有三個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421、422條三個條文,其中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比較常被引用主張,
其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
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
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
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
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
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看完420條的規定,看出來要聲請再審有多困難了嗎?
要證明原判決所憑之證物為偽造或變造?或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是虛偽?
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
原判決所憑之裁判已經確定變更?
原來的法官、檢察官或相關司法人員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
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
這些都很困難。
實務上比較常主張第6款
「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
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黃慧夫醫師的案件發生在2008年,一審判決黃慧夫醫師無罪,
二審改判有期徒刑四個月,
得易科罰金。
因為當時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
所以案件就確定了,
從此之後黃慧夫醫師就一直在尋求司法救濟,
一直到2019年再審判決無罪,
總共花了11年,
對於法官、檢察官而言,
這只是手上幾百件案件中的一件,
但是對於當事人來說,他一輩子可能就只有遇到這一件。
宣判時黃慧夫醫師站在我跟詹義豪律師身邊,情緒非常緊張,
起立聽宣判時,審判長從別件開始宣判,大家都很緊張,想知道判決主文是什麼,
直到審判長唸出本件的案號,
宣佈判決主文:「上訴駁回」時,在場的大家都楞了一下,
審判長見狀後解釋:意思就是駁回檢察官的上訴,
一審無罪判決確定。那時,黃醫師激動得當庭哭泣,
並以顫抖的聲音說出:謝謝法官!
我在他身邊也感染了他激動的情緒眼淚在眼眶中打轉,
畢竟他奮鬥了11年,
這11年來,他無時無刻都會想到這個案子,
當初即使是易科罰金罰12萬,他也不願意去繳,
是他同事努力說服他幫他去繳的。
經過了11年,黃醫師終於爭取到司法還他清白,
但是這中間的辛酸苦楚,案件背在身上的壓力折磨,
以及一些不明就裡的人背後的指指點點和冷嘲熱諷,
我想他一定有刻骨銘心的感受。

再審就跟交付審判一樣,如果法官裁定准予再審,
之後自己就要審理這個案件,等於自己沒事多一個案件,
每個月從最高法院發回、從地方法院上訴起來的案件就已經做不完了,
如何能期待法官違反人性准予再審自己多一個案件呢?
更何況,
司法圈子那麼小,說不定前案的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就是自己的同事、師長,
甚至還在相同法院擔任庭長,
又有誰有勇氣敢打自己同事或師長巴掌,說他們前案的判決錯誤呢?
所以,可想而知,不管案件再怎麼有理由、律師再怎麼認真寫再審聲請狀,
法院收到再審聲請狀之後,研究的方向大概都是在如何駁回,
不然就是乾脆閉著眼睛用例稿駁回,
就這樣一再輪迴,當事人斑斑血淚,又有誰知道?
另一個問題在於我國司法實務上太仰賴鑑定報告,
不管是交通事故鑑定、醫療鑑定、漏水鑑定,反正鑑定報告來就照抄就好了,
當事人你有意見就去上訴吧,
然後三審法官認為二審法官有仔細看、仔細審,
二審法官認為一審法官有仔細看、仔細審,
一審法官認為檢察官有仔細調查,
然後就悲劇了。
其實司法官、律師都是人,
一天都只有24小時,也都有家庭、父母、小孩要照顧,
不可能一天24小時工作,
而制度是人設計出來的,
每種制度都有優缺點,都可能有缺失遺漏,
重點是我們怎麼樣盡量減少因為制度的系統性缺失所造成的錯誤,
要有怎麼樣的除錯機制,發現真實,讓公平正義真正實現。

我真心佩服這些願意用心重新再檢視案件證據資料的法官,
我相信,認真辦理手上的每個案件,是對自己負責,對自己的良心負責,
只有這樣才能讓我們國家的司法更進步,
讓人民更信賴司法。
1988年電影「暗夜哭聲 A Cry in the dark」的女主角說:
I don’t think a lot of people realise how important innocence is to innocent people.
「大多數的人都不瞭解清白對於無辜者而言,是多麼的重要!」,
我們作為法律實務工作者,
能夠不謹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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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司改會「濟世救人的醫師,在司法的天秤上要如何自救 ~
黃慧夫醫師業務過失重傷害案再審宣判記者會」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於今日(12/19)就黃慧夫醫師的醫療糾紛案件進行再審案宣判,
黃慧夫醫師是台大醫院外科部的主治醫師,專精於外傷、燒燙傷處理及顯微手術等領域,
於八仙塵爆事故時曾為20多位傷患做過急診手術。
2008年時,黃慧夫醫師為一名車禍受傷導致右小腿嚴重腫脹出現「腔室症候群」的急診患者做
「筋膜切開術」,患者於術後第5天自行轉院,後因右腿膝關節脫臼致壓迫膕動脈,而被迫截肢
。患者家屬因此對黃慧夫醫師提告,檢察官以業務過失致重傷罪起訴,一審法院認定黃慧夫
無醫療疏失判決無罪,但二審法院則推認脫臼於轉院前發生,並以黃慧夫醫師僅於術後隔天
到病房巡視,術後照顧紀錄未能呈現末梢血液循環狀態,有違醫療常規,改判業務過失致重
傷罪,處有期徒刑四個月。
因受限當時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輕罪不得上訴三審,
判決因此定讞。雖然之後大法官釋字752號宣告第376條在一審無罪,二審有罪的情況下,
限制上訴到第三審是違憲應立即失效。立法院雖然也因此修法,但只有修法後的案件,
可以上訴三審,像黃慧夫這樣在修法前就確定的案件仍然無法救濟。
之後在義務律師團的努力下,提出了臺大醫院、三軍總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共三份醫學
鑑定作為新事證,終於在2018年開啟再審。在言詞辯論時,律師團詳細整理了事件脈絡,
並再次檢視原審判決所引用的醫事審議委員會的鑑定意見,更加肯認兩點:
  1. 「筋膜切開術」手術本身是成功的:「腔室症候群」常見於車禍事故,手術需要把 患部切開約20公分的傷口讓血水流出,若未及早處置死亡率高達40%,而黃慧夫醫師 的手術成功挽救了患者的生命。
  2. 患者於術後有得到良好的照顧:依照術後之護理紀錄「末梢血循可」、「傷口微滲粉 紅色」,以及患者轉院後「皮膚溫度溫暖、皮膚顏色粉紅、皮膚完整性傷口」都清楚 顯示患者在術後的這段期間,血液循環良好,黃慧夫醫師並無業務上過失。 
針對判決結果,律師團表示肯定,並感謝法官願意用心審理,重新檢視事件環節,並參照醫學 鑑定的專業意見,釐清事發經過,還給黃慧夫醫師清白。雖然再審法院在司法上用判決還給了 黃慧夫醫師遲來的正義,但還不起的是逝去的機會和時間,一位外科手術醫師的黃金十年要 消耗多少額外的心力在訴訟中渡過,想方設法費盡一切努力去證明自己的清白,為了一個 不該屬於自己的刑事前科失去了多少次進行國外醫學交流的機會,這些看不見的委屈,都不是 判決可以還清的。我們希望日後法院針對類似的醫療糾紛,能夠更仔細審酌鑑定證據和醫療 事實,畢竟救人才是醫師的天職,沒有醫師會願意去傷害自己的患者,醫院才該是醫師努力 以赴的地方,而不是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