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律師團有詹義豪律師、黃明展律師及我
人生有多難,再審就有多難
大學法律系學習刑事訴訟法的時候
教科書就寫著再審、非常上訴是判決確定後的特別救濟程序
現行的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開啟有三個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421、422條三個條文,其中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比較常被引用主張,
其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其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
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
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
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
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
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
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看完420條的規定,看出來要聲請再審有多困難了嗎?
要證明原判決所憑之證物為偽造或變造?或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是虛偽?
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
原判決所憑之裁判已經確定變更?
原來的法官、檢察官或相關司法人員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
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
這些都很困難。
要證明原判決所憑之證物為偽造或變造?或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是虛偽?
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
原判決所憑之裁判已經確定變更?
原來的法官、檢察官或相關司法人員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
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
這些都很困難。
實務上比較常主張第6款
「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
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
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黃慧夫醫師的案件發生在2008年,一審判決黃慧夫醫師無罪,
二審改判有期徒刑四個月,
得易科罰金。
因為當時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
所以案件就確定了,
從此之後黃慧夫醫師就一直在尋求司法救濟,
一直到2019年再審判決無罪,
總共花了11年,
對於法官、檢察官而言,
這只是手上幾百件案件中的一件,
但是對於當事人來說,他一輩子可能就只有遇到這一件。
宣判時黃慧夫醫師站在我跟詹義豪律師身邊,情緒非常緊張,
起立聽宣判時,審判長從別件開始宣判,大家都很緊張,想知道判決主文是什麼,
直到審判長唸出本件的案號,
宣佈判決主文:「上訴駁回」時,在場的大家都楞了一下,
審判長見狀後解釋:意思就是駁回檢察官的上訴,
一審無罪判決確定。那時,黃醫師激動得當庭哭泣,
並以顫抖的聲音說出:謝謝法官!
我在他身邊也感染了他激動的情緒眼淚在眼眶中打轉,
畢竟他奮鬥了11年,
這11年來,他無時無刻都會想到這個案子,
當初即使是易科罰金罰12萬,他也不願意去繳,
是他同事努力說服他幫他去繳的。
經過了11年,黃醫師終於爭取到司法還他清白,
但是這中間的辛酸苦楚,案件背在身上的壓力折磨,
以及一些不明就裡的人背後的指指點點和冷嘲熱諷,
我想他一定有刻骨銘心的感受。
二審改判有期徒刑四個月,
得易科罰金。
因為當時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
所以案件就確定了,
從此之後黃慧夫醫師就一直在尋求司法救濟,
一直到2019年再審判決無罪,
總共花了11年,
對於法官、檢察官而言,
這只是手上幾百件案件中的一件,
但是對於當事人來說,他一輩子可能就只有遇到這一件。
宣判時黃慧夫醫師站在我跟詹義豪律師身邊,情緒非常緊張,
起立聽宣判時,審判長從別件開始宣判,大家都很緊張,想知道判決主文是什麼,
直到審判長唸出本件的案號,
宣佈判決主文:「上訴駁回」時,在場的大家都楞了一下,
審判長見狀後解釋:意思就是駁回檢察官的上訴,
一審無罪判決確定。那時,黃醫師激動得當庭哭泣,
並以顫抖的聲音說出:謝謝法官!
我在他身邊也感染了他激動的情緒眼淚在眼眶中打轉,
畢竟他奮鬥了11年,
這11年來,他無時無刻都會想到這個案子,
當初即使是易科罰金罰12萬,他也不願意去繳,
是他同事努力說服他幫他去繳的。
經過了11年,黃醫師終於爭取到司法還他清白,
但是這中間的辛酸苦楚,案件背在身上的壓力折磨,
以及一些不明就裡的人背後的指指點點和冷嘲熱諷,
我想他一定有刻骨銘心的感受。
再審就跟交付審判一樣,如果法官裁定准予再審,
之後自己就要審理這個案件,等於自己沒事多一個案件,
每個月從最高法院發回、從地方法院上訴起來的案件就已經做不完了,
如何能期待法官違反人性准予再審自己多一個案件呢?
更何況,
司法圈子那麼小,說不定前案的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就是自己的同事、師長,
甚至還在相同法院擔任庭長,
又有誰有勇氣敢打自己同事或師長巴掌,說他們前案的判決錯誤呢?
所以,可想而知,不管案件再怎麼有理由、律師再怎麼認真寫再審聲請狀,
法院收到再審聲請狀之後,研究的方向大概都是在如何駁回,
不然就是乾脆閉著眼睛用例稿駁回,
就這樣一再輪迴,當事人斑斑血淚,又有誰知道?
之後自己就要審理這個案件,等於自己沒事多一個案件,
每個月從最高法院發回、從地方法院上訴起來的案件就已經做不完了,
如何能期待法官違反人性准予再審自己多一個案件呢?
更何況,
司法圈子那麼小,說不定前案的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就是自己的同事、師長,
甚至還在相同法院擔任庭長,
又有誰有勇氣敢打自己同事或師長巴掌,說他們前案的判決錯誤呢?
所以,可想而知,不管案件再怎麼有理由、律師再怎麼認真寫再審聲請狀,
法院收到再審聲請狀之後,研究的方向大概都是在如何駁回,
不然就是乾脆閉著眼睛用例稿駁回,
就這樣一再輪迴,當事人斑斑血淚,又有誰知道?
另一個問題在於我國司法實務上太仰賴鑑定報告,
不管是交通事故鑑定、醫療鑑定、漏水鑑定,反正鑑定報告來就照抄就好了,
當事人你有意見就去上訴吧,
然後三審法官認為二審法官有仔細看、仔細審,
二審法官認為一審法官有仔細看、仔細審,
一審法官認為檢察官有仔細調查,
然後就悲劇了。
不管是交通事故鑑定、醫療鑑定、漏水鑑定,反正鑑定報告來就照抄就好了,
當事人你有意見就去上訴吧,
然後三審法官認為二審法官有仔細看、仔細審,
二審法官認為一審法官有仔細看、仔細審,
一審法官認為檢察官有仔細調查,
然後就悲劇了。
其實司法官、律師都是人,
一天都只有24小時,也都有家庭、父母、小孩要照顧,
不可能一天24小時工作,
而制度是人設計出來的,
每種制度都有優缺點,都可能有缺失遺漏,
重點是我們怎麼樣盡量減少因為制度的系統性缺失所造成的錯誤,
要有怎麼樣的除錯機制,發現真實,讓公平正義真正實現。
一天都只有24小時,也都有家庭、父母、小孩要照顧,
不可能一天24小時工作,
而制度是人設計出來的,
每種制度都有優缺點,都可能有缺失遺漏,
重點是我們怎麼樣盡量減少因為制度的系統性缺失所造成的錯誤,
要有怎麼樣的除錯機制,發現真實,讓公平正義真正實現。
我真心佩服這些願意用心重新再檢視案件證據資料的法官,
我相信,認真辦理手上的每個案件,是對自己負責,對自己的良心負責,
只有這樣才能讓我們國家的司法更進步,
讓人民更信賴司法。
1988年電影「暗夜哭聲 A Cry in the dark」的女主角說:
「I don’t think a lot of people realise how important innocence is to innocent people.」
(「大多數的人都不瞭解清白對於無辜者而言,是多麼的重要!」,
我們作為法律實務工作者,
能夠不謹慎嗎?
我相信,認真辦理手上的每個案件,是對自己負責,對自己的良心負責,
只有這樣才能讓我們國家的司法更進步,
讓人民更信賴司法。
1988年電影「暗夜哭聲 A Cry in the dark」的女主角說:
「I don’t think a lot of people realise how important innocence is to innocent people.」
(「大多數的人都不瞭解清白對於無辜者而言,是多麼的重要!」,
我們作為法律實務工作者,
能夠不謹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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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司改會「濟世救人的醫師,在司法的天秤上要如何自救 ~
黃慧夫醫師業務過失重傷害案再審宣判記者會」全文
黃慧夫醫師業務過失重傷害案再審宣判記者會」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於今日(12/19)就黃慧夫醫師的醫療糾紛案件進行再審案宣判,
黃慧夫醫師是台大醫院外科部的主治醫師,專精於外傷、燒燙傷處理及顯微手術等領域,
於八仙塵爆事故時曾為20多位傷患做過急診手術。
黃慧夫醫師是台大醫院外科部的主治醫師,專精於外傷、燒燙傷處理及顯微手術等領域,
於八仙塵爆事故時曾為20多位傷患做過急診手術。
2008年時,黃慧夫醫師為一名車禍受傷導致右小腿嚴重腫脹出現「腔室症候群」的急診患者做
「筋膜切開術」,患者於術後第5天自行轉院,後因右腿膝關節脫臼致壓迫膕動脈,而被迫截肢
。患者家屬因此對黃慧夫醫師提告,檢察官以業務過失致重傷罪起訴,一審法院認定黃慧夫
無醫療疏失判決無罪,但二審法院則推認脫臼於轉院前發生,並以黃慧夫醫師僅於術後隔天
到病房巡視,術後照顧紀錄未能呈現末梢血液循環狀態,有違醫療常規,改判業務過失致重
傷罪,處有期徒刑四個月。
「筋膜切開術」,患者於術後第5天自行轉院,後因右腿膝關節脫臼致壓迫膕動脈,而被迫截肢
。患者家屬因此對黃慧夫醫師提告,檢察官以業務過失致重傷罪起訴,一審法院認定黃慧夫
無醫療疏失判決無罪,但二審法院則推認脫臼於轉院前發生,並以黃慧夫醫師僅於術後隔天
到病房巡視,術後照顧紀錄未能呈現末梢血液循環狀態,有違醫療常規,改判業務過失致重
傷罪,處有期徒刑四個月。
因受限當時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輕罪不得上訴三審,
判決因此定讞。雖然之後大法官釋字752號宣告第376條在一審無罪,二審有罪的情況下,
限制上訴到第三審是違憲應立即失效。立法院雖然也因此修法,但只有修法後的案件,
可以上訴三審,像黃慧夫這樣在修法前就確定的案件仍然無法救濟。
判決因此定讞。雖然之後大法官釋字752號宣告第376條在一審無罪,二審有罪的情況下,
限制上訴到第三審是違憲應立即失效。立法院雖然也因此修法,但只有修法後的案件,
可以上訴三審,像黃慧夫這樣在修法前就確定的案件仍然無法救濟。
之後在義務律師團的努力下,提出了臺大醫院、三軍總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共三份醫學
鑑定作為新事證,終於在2018年開啟再審。在言詞辯論時,律師團詳細整理了事件脈絡,
並再次檢視原審判決所引用的醫事審議委員會的鑑定意見,更加肯認兩點:
鑑定作為新事證,終於在2018年開啟再審。在言詞辯論時,律師團詳細整理了事件脈絡,
並再次檢視原審判決所引用的醫事審議委員會的鑑定意見,更加肯認兩點:
- 「筋膜切開術」手術本身是成功的:「腔室症候群」常見於車禍事故,手術需要把 患部切開約20公分的傷口讓血水流出,若未及早處置死亡率高達40%,而黃慧夫醫師 的手術成功挽救了患者的生命。
- 患者於術後有得到良好的照顧:依照術後之護理紀錄「末梢血循可」、「傷口微滲粉 紅色」,以及患者轉院後「皮膚溫度溫暖、皮膚顏色粉紅、皮膚完整性傷口」都清楚 顯示患者在術後的這段期間,血液循環良好,黃慧夫醫師並無業務上過失。
針對判決結果,律師團表示肯定,並感謝法官願意用心審理,重新檢視事件環節,並參照醫學
鑑定的專業意見,釐清事發經過,還給黃慧夫醫師清白。雖然再審法院在司法上用判決還給了
黃慧夫醫師遲來的正義,但還不起的是逝去的機會和時間,一位外科手術醫師的黃金十年要
消耗多少額外的心力在訴訟中渡過,想方設法費盡一切努力去證明自己的清白,為了一個
不該屬於自己的刑事前科失去了多少次進行國外醫學交流的機會,這些看不見的委屈,都不是
判決可以還清的。我們希望日後法院針對類似的醫療糾紛,能夠更仔細審酌鑑定證據和醫療
事實,畢竟救人才是醫師的天職,沒有醫師會願意去傷害自己的患者,醫院才該是醫師努力
以赴的地方,而不是法院。